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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加油站偷税被判刑!

时间:2024-04-12 23:24|来源:南阳市内乡县法院|作者:郭贝 刘书冰 编辑:吕纪春 镜相新闻转|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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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非法利益,加油站老板伙同两名员工投机取巧,通过购买作弊软件偷油漏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周某(加油站实控人)、王某(加油站经理)、李某(加油站财务负责人)在经营加油站期间,购买厂家安装有作弊软件的加油机,通过控制计算机系统隐瞒实际营业额,以此偷逃税款,偷税金额 1503385.63元。另查明,案发后,涉案加油站已补缴全部偷税金额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对税务部门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周某、王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内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每个经营主体和公民都应严守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莫要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图投机取巧获得非法利益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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