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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12岁少年骑行酿事故 法官温情调解敲警钟

时间:2024-04-19 13:22|来源:南阳市内乡县法院 |作者:聂传青 胡森 编辑:吕纪春 镜相新闻转|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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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中心法庭道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两轮电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为矛盾双方架起“连心桥”,不仅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还对未成年当事人与其父母进行交通安全普法教育,生动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年仅12岁的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余关乡麦山村路段时,与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朱某以及两辆电动车的乘坐人张某、李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朱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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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还在上学,避免纠纷处理时间长对王某的学业和情绪造成影响,同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抓住各方争议的矛盾焦点,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协调劝导,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得失,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因被告王某的法定监护人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原告方又不愿意作出让步,承办法官结合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情况,在依法核算原告各项损失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多次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沟通,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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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反复调解,最终当事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猛如虎,孩子的安全大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具有取得驾照的资格,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未成年人驾驶经验少,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极易引起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们,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让监护职责“归位” ,才能为孩子“护航”。 

 

来源:南阳市内乡县法院

通讯员:吕纪春

撰稿:聂传青 胡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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