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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购买收藏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25 18:37|来源:河南南阳社旗县人民法院|作者:[撰 稿:焦典范] [通讯员:吕纪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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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购买收藏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1-25来源:南阳社旗县人民法院

在“收藏热”背景下,打足情感牌、许以增值诱惑,特别是老年朋友往往会花大价钱购买“宝贝”,这些收藏品动辄就成千上万元。近日,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老年人购买收藏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限期内返还原告18230元,原告限期内将涉案商品返还给被告。

2023年1月,83岁的王某因病去世,其丈夫赵某甲及女儿赵某乙在清点王某物品时,发现王某在2022年4月至7月居住在某敬老院时,先后9次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某商贸公司商品,价值18230元。但王某自2018年起因小脑萎缩等疾病造成认知能力极速下降,2020年6月,被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评估为身体重度失能、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重度受损。2022年9月,某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简易智力状态评价报告》显示王某认知障碍,智力状态评价得19分。赵某甲和赵某乙认为某商贸公司向王某推销的高价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超出王某认知能力,联系某商贸公司协商退货事宜未果。且2023年4月,某商贸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赵某甲、赵某乙遂将某商贸公司股东程某、宋某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2020年6月,王某被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评估身体重度失能、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重度受损,故难以认定王某在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购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或否认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的评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是由其他家人陪同办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某商贸公司通过电话向老年人出售商品时,未对对方年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认知能力等特征进行辨别,以确认其消费能力。购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同于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涉案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某商贸公司已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返还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确认案外人王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程某、宋某限期内返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18230元,原告赵某甲、赵某乙限期内将涉案商品返还给被告程某、宋某。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

因此在此提醒:

购买收藏品的老年人及家人:

一是老年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避免泄露银行卡信息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被“感情牌”所打动,需理性分析法律风险,甄别虚假信息,决策前要及时与子女们沟通,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造成大额财产损失。

二是老年人子女及家人应多和父母沟通,常回家陪伴,进行反诈骗案例宣传,多为老年人提供科学的消费、理财建议。

收藏品行业从业人员:

一是收藏品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日常经营,要明确法律界限,不扰乱市场、不教唆员工违法犯罪。

二是收藏品销售人员自身应对收藏品价值有合理认识、不搞骗术营销、不欺瞒诈骗老年人。

三是收藏品销售人员在进行销售活动过程中,要对对方年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认知能力等特征进行辨别,以确认其消费能力,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撰 稿:焦典范][通讯员:吕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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