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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法院:“一题两解”减诉累

时间:2024-04-20 11:58|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作者:刘娟 编辑:吕纪春 镜相新闻转|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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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距离付全款5年多之后,原告当场终于拿到了房屋钥匙,还附带化解了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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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9年以56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某小区内房产一套,房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后双方签订《协议声明》一份,被告声明其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后双方到第三人开发商处办理了更名手续,房产户名变更至原告名下。但第三人开发商认为该房屋是按当年价格抵给被告的抵债房,后续房产市场活跃价格攀升,便以与被告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一直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多次协商无果。

原告认为,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导致原告至今不能接收到房屋,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审理过程中,法官郭凤香了解到,多年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了原告的心结,原告只想尽快把购房款要回来抓紧了结此事。但被告已年逾60,即使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无力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导致原告的权益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且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必须要慎重处理,尽量调解结案,否则可能会引发其他案件,,原告诉求也不能得到真正解决,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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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原因考虑,郭凤香找准三方的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反复耐心同原告分析利弊,重点对被告与第三人开发商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在法官组织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配合第三人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该房屋涉及的相关税费等由原告自行缴纳,原告、被告、第三人就案涉房屋再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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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第三人开发商当场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本案的顺利调解充分考虑各方权利,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让案件当事人的纠纷彻底得以解决,体现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原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把温情送到当事人心中。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撰稿:刘娟

通讯员:吕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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