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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县委书记的马树山完胜,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该咋处呢?

时间:2024-01-19 12:50|来源:天涯新论坛|作者:周大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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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县委书记的马树山完胜,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该咋处呢?

 周大开 天涯新观察 2024-01-18 10:59 

举报县委书记的马树山完胜,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该咋处呢?


周大开

炒得14亿国人都知道的迁西“举报县委书记遭逮捕”事件,16日,被冤枉的举报人马树山终于胜利,安全回家!

根据“经济观察报”最新消息:1月15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1月16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2024】冀0227刑初1号),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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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禁不住欢呼雀跃,同时又想到了一个国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即:在本案这个“戏台上”,共有两个“演员”,一个是举报人马树山,一个是迁西县的公安局和检察院。现在,马树山已“卸妆”完戏,那么该轮到迁西县公安局和检察院“闪亮登场”了,该轮到广大网民们好好拷问了!

笔者傻冒,在此斗胆拷问——

一、迁西县公安局,是否涉嫌故意办理冤假错案?!

从目前已经梳理清晰的前后细节可知: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前后经历4个多月!

在没单位、没有人理睬他举报的情况下,最后,他才一下子向乡镇、县、市三级邮寄了30封举报信!

迁西县公安局接到县委办报警后,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速侦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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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我们大众目前所知的详情来看,马树山的举报顶多只能算作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根本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

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那么专司刑侦的迁西县公安局,明知而故犯,是为涉嫌故意办理冤假错案,是马树山冤蹲监狱近40天的始作俑者!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此,应对案件经办警察或者授意办案警官(领导),予以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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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中,迁西县公安局涉嫌故意办理冤假错案,依法应由案件经办警察给予马树山经济赔偿!

二、迁西县检察院,是否涉嫌玩忽职守或渎职?!

如上所述,本案中,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不是有意诬陷,顶多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

而在公安局将本案呈送检察院批捕时,检察院存在明显的错误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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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仅错误批捕,而且还错上加错,将“一改成二”——公安局的报捕罪名为一条,即“诬告陷害罪”,而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却自行追加一条,即“诽谤罪”!

至于检察院追加马树山“诽谤罪”一条是否成立,我们在此先且不论,单从程序上看,检察院就违规了!

因为马树山是党员干部身份,那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简言之,在没有上级党委或纪检委认定马树山的举报是诬告的前提下,检察院自行定论马树山构成“诬告罪”,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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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错案必究”原则,在本案中,到底应该追究迁西县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或者追究检察院有关授意办案领导的哪些责任呢?

                        不该问的拷问

表面看,“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遭逮捕”,系由县委办公室报警而起!

其实,在体制内的都知道,这么大的事情,县委办公室不请示主要领导,断断是没人敢拍板的!

别说是整人抓人的这等大事,即或是大一点的好事美事,县委办公室也不敢擅自做主!

以本人亲历一事为例——

1999年,我带队开展三峡两岸采访纪行,拿着红头文件来到某市,找到市委办,说应该找市委宣传部;找到宣传部,要我直接请示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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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见市委副书记,简单沟通后,副书记尚拿着我们开展活动的文件,到隔房请示市委书记后,回头才最终同意我们进驻采访!

如此好事美事,堂堂的市委副书记尚不敢专断,更何况是本案中涉及举报县委书记的报警抓人,他县委办公室可自行决断吗?

反正我是不信!

当然了,读者诸君可能相信!

闲话少说,书归正传!

我还是说回正题: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目前看来,马树山暂时斩获胜利,那么,我想追问的是: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单位,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失败者”,该怎么追责,应该追究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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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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