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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救命钱,致他人无钱医治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时间:2024-02-02 10:28|来源:天涯新观察|作者:周大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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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救命钱,致他人无钱医治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周大开 天涯新观察 2024-02-02 09:24 

截留救命钱,致他人无钱医治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周大开


浙江“奔驰哥”张先生从网上了解到,身患白血病的女大学生丽丽,急需100万元治病!

因为张先生多年前自家贫困时,其三岁女儿也是身患白血病,幸得社会捐助而治好,所以张先生此次从网上看到女大学生的募捐后,出于回报社会,他通过捐助平台,一次性捐赠了90万元。


可事后却得知,他指名捐赠的钱,最后送到丽丽手中的竟然只有三万元,导致丽丽因为医疗费严重“断炊”,延误治疗而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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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知情后非常气愤,他找到平台负责人,询问剩余87万的动向。

平台回应道,他们将其余87万用于了其他人的资助。

张先生在捐款时已明确地写出这90万全部用于丽丽的救治,平台这种做法属于自作主张!

张先生要求平台将其余87万善款的动向一一告知,可平台对张先生的这一要求却始终不给予明确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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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追问:假若医院能够确定,丽丽若有足额的90万元医疗费,就一定能够治疗成功,那么截留87万救命钱的平台,是不是就明显地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准确地说,应该是平台里拍板截留救命钱这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刑法第232条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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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明明知道这90万元是人家的救命钱,明明知道这笔钱是指定捐赠给丽丽的,平台操作人却偏偏要截留,是为主观上的故意!

而客观事实上,又造成了“等米下锅”的丽丽因为无钱救治,而眼睁睁地走向了死亡!

从主观、客观上看,从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看,从最后的结果看——造成了丽丽死亡,平台操作人真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丽丽的亲属可否追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罪名,追究平台操作人的刑事责任吗?

欢迎踊跃探讨,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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