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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开
这两天一则新闻冲上了热搜!
据4月9日新闻媒体报道:某官员一行入住湖北枣阳市一酒店准备打牌,转头找借口退房时,酒店老板明明退了押金和房费,可这几人非说没退,在强行要求再退钱不成后,其中一名公职人员恼羞成怒,竟然踹了老板2脚,这一幕被酒店的监控拍摄了下来!
根据酒店老板自述,踹他的这个人特别狂妄,打完人还对他喊:“你是什么级别?枣阳市副市长才和我平级,哪怕市长我也不怕!”
而从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打人的这位“大官”姓常,仅仅受到了当面训诫的处理。


据悉,这名打人官员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工作,具体职务官方没有公布,但能跟副市长平级,职务应该不低。
对此笔者以为:与“副市长平级”的这位税务官员,不能仅仅训诫(批评)了事,他有可能涉嫌构成“两罪”——
一是敲诈勒索罪。
从新闻披露的情况看,明明酒店老板已退款(后来查证属实),这几人偏偏还要老板再退钱!
在老板坚持不退钱的情况下,他们一是动用暴力,其中一人踢了老板两脚;二是他们对老板进行语言威胁:“你是什么级别?枣阳市副市长才和我平级,哪怕市长我也不怕!”

根据上请可知,这几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1000元。
本案中,如果这几人强迫要求老板退费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那么即可追究几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接到本案中,打人税务干部似乎全部具备上述情节,只是情节尚不构成严重而已!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接到本案,如果打人税务干部强索财物(所谓的退房费)达到1000元以上,那么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即或打人的税务干部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金额没有达到1000元以上,只能给予治安处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也没有“训诫”这种处罚规定啊,那么当地公安机关是凭什么杜撰的这种处罚依据呢?


总之,一句话,作为一名“副市长”公务员,本案中敲诈勒索不成还打人的恶劣之风断断不可助长,更不能只批评一下了之!
如果不予严查重处,长此以往,其他地方更多的“副市长”都效仿行之,那将如何是好啊?
读者朋友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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