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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开
据《人民网湖北》报道:武汉某区8名街道干部,打着回访辖区内在甘肃入伍人员的合法旗号(后经组织查实,辖区内根本无人入伍甘肃),实则公款前往旅游(玩耍),事发后,您猜猜怎么处罚的?
据官网披露(3月12日12点多被删):最后仅仅给予其中2人严重警告处分,另外6人没带“严重”两字,分别为警告处分!

其实,从官方通报可知,上述8名干部,其行为明显地带有欺诈性!
试想:明明没有的事情(指辖区内无人在甘肃入伍之事),他们却像写小说杜撰那样,偏偏说有,这带有明显的主观动机上的故意!
从客观事实上说,他们实施了诈骗公款的行为,把原本不需要开销的公款,通过欺诈旅游的形式,被花费了出去,导致公款账户上明显的不见了12万元!

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那么将武汉8名街道干部公费欺诈旅游之行为对接到法律,他们已经明显地触犯了法律,理应以“贪污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解释,武汉8名街道干部还涉嫌构成“诈骗罪”!
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诈骗罪”最为精准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接到本案中,8名干部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把本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2万元公款,通过欺诈旅游的形式,将其揣进了自己腰包,是为非常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明明没有的事由,偏偏要予以捏造(指前往回访入伍人员之事);他们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从单位财务报销了12万元所谓的差旅费)!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武汉8名街道干部,打着回访入伍人员的幌子,却实则异地旅游,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公款,通过财务报销形式,硬是“合法”地揣进了自己腰包,从理论上说,这是标标准准的违法犯罪啊,这组织上怎么能够仅仅以“退还款项,处分了事”呢?
各位看官,您们以为如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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