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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史渡洼村村民反映的本村村民陈二欣私自设立"堂口",以"祈福消灾"为名向村民敛财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借宗教名义实施非法敛财的行为,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从法律角度分析,陈二欣的行为已构成多重违法。首先,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陈二欣未取得任何宗教资质,私自开设"堂口"收取"香火钱"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陈二欣以"不交钱恐遭灾祸"等言语胁迫村民交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其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村民钱财,也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在乡村地区尤其值得警惕。施害者往往利用农村信息相对闭塞、部分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且有较强传统信仰的特点,精心编织"神灵"外衣,通过精神控制实施经济掠夺。不少受害者就像此案中的老年村民一样,出于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即使经济拮据也不得不"破财消灾"。

此类行为危害深远:其一,直接造成村民经济损失,特别是对经济条件本就不佳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其二,破坏乡村社会风气,侵蚀淳朴民风,扭曲正常的乡邻关系;其三,践踏宗教信仰自由,将神圣的信仰沦为敛财工具;其四,积累社会矛盾,影响乡村和谐稳定。
对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回应村民诉求,迅速采取行动:立即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堂口",制止违法行为;全面调查违法事实,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积极追缴非法所得,尽力为受害村民挽回损失。同时,应当加强乡村法治宣传和科学普及,提高村民辨别和抵制封建迷信诈骗的能力。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净化乡村社会风气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对此类借迷信之名行敛财之实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还乡村一个清朗、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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