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镜相新闻(jingxiangxinwen.cn)网站
真实的判案经过真蹊跷
以下是一个民事案件的真实判案过程:
反映人:邓会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24196509047921,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莆新巷30号附16号,电话:15617708999。系赵某的母亲。
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某有是这样判的
情况过程反映如下:
事实与理由
2023年7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赵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以(2023)豫0105民初23627号民事判决:一、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赵希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七路15附4号10号楼东1单元11层西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反映人认为赵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该借款910万元实则始于2012 年的旧贷,连续数年因案外人河南泰邦厨具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已多次办理新贷偿还旧贷,且每次的担保人不尽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所以赵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泰邦厨具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分行与赵希签订编号为ZD7617201600000001《最高额
抵押合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作为债权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
未到期之前,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其转让行为违法,属于法律规定
不可转让的债权之一,故该债权转让无效。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理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保证人。却采取刊登报纸公告的方式集体通知纯属走形式,其行为是对担保人赵希知情权的严重侵犯。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交易习惯应当采取邮寄、口头(录音)等方式送达,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审开庭时因赵某没有收到开庭传票而缺席,二审时我方律师申请法庭开具律师调查令向浦发银行调查抵押合同原始证据,被马某有拒绝,导致举报人无法提供本案关键证据。正是马某有法官的不作为、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枉法裁决,导致举报人经济利益受损。请有关方面予以关注。
反映人:邓会玲
2024年8月15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38257238 新闻热线:0371-65055968
新闻服务邮箱:jxxwq2015@163.com 举报邮箱:294026926@qq.com 邮编:467000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豫网文 (2021)3749-15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豫)字第01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11468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renminshuiwen.com 豫ICP备2023000153号-1
网址:http://jingxiangxinwe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