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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上坟烧纸酿火灾,祭扫用火需谨慎!<第3期>

时间:2024-03-23 10:17|来源:网络|作者:编辑:吕纪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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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检察院 2024-03-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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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百姓身边真实案例,警惕触及法律红线。《西检说法》今天关注:上坟烧纸酿火灾,祭扫用火需谨慎!

案情简介


案例:

2021年2月7日,查某某在西峡县寨根乡某村上坟时点燃火纸,在燃烧过程中起风将坟旁边地里平铺晾干的玉米秆点燃,致使查某某的自留山着火,至2021年2月8日上午山火完全扑灭。
经河南省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林业技术咨询意见:本次火灾过火范围地类为林地,森林类别全部为一般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总面积28515平方米(2.8515公顷)。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26184平方米(2.6184公顷),非立木林地面积2331平方米(0.2331公顷)。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8月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查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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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 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检察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中,查某某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导致2.8余公顷的森林顷刻间化为灰烬,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增强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照明;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梗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在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10.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春暖花开,清明将至,前往山野林地间祭祖寄哀思,郊游踏春行的人越来越多,野外用火活动也随之增加。由于气候变化,风势较大,更易引发火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火意识,文明祭扫,谨慎用火!莫因一个小疏忽,酿成终身悔恨!

终 审:王   乐

审 核:马志全

编 辑:乔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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