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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无小事 乱砍滥伐获刑罚

时间:2024-04-18 11:19|来源:南阳市西峡县检察院 镜相新闻转|作者:终 审:王 乐 审 核:马志全 编 辑:张 冰 通讯员:吕纪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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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

2023年7月3日,王某某从杨某博、杨某定、杨某侠处以5000元、1200元、1200元的价格购买杨树,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6日,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郭某某、杜某某、崔某某将自己购买的杨树采伐,并拉运至单板厂出售。

经鉴定,王某某采伐杨树共计64棵,采伐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立木材积 29.7246立方米。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8月2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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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主要犯罪,都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然而,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普通树木和珍贵树木,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进行非法占有;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普通树木,犯罪者往往在公开状态下进行非法采伐。此外,盗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3.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4. 犯罪主体不同: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构成盗伐林木罪需要同时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为森林或林木以及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不能构成本罪。例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行为,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检察官提示检察官提醒: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森林或树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利而触犯法律。

 

来源:南阳市西峡县检察院

审:王 乐

核:马志全

辑:张 冰

通讯员:吕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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